(一)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各施行細則。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儲備候用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四)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雲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及代用國中)儲備候用代理教師甄選程序。
(六)雲林縣政府110年8月17日府教特一字第1102436858號函
二、參加本校代理教師甄選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品德優良、無不良記錄。
(三)身心健康、儀表端正。
(四)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三、應考消極資格及限制: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
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倘報名時未發現而於聘任後發覺,應
予解聘。
四、甄選類科暨錄取名額及聘期:
- 甄選類別及名額:國小階段巡迴輔導班代理教師1名;備取數名(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或臨時出缺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錄取名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 聘期:聘期自教評會審查通過後,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
(聘期若有調整,則以縣府公文本專案核定為基準)。 - 正取者未於錄取公告限期內完成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之,並不得異議。
五、公告簡章:
在本校網頁(https://lpes.ylc.edu.tw/Default.aspx)暨雲林縣教育網(https://education.ylc.edu.tw/ )公佈欄。
六、報名甄選資格:
〈一〉具有國小特教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或國小合格教師證書,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先行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自行辦理認證後取得認證之學歷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四〉男性報考者必須已服完兵役,或具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七、錄取方式:
(一)甄選總成績採百分制未達錄取標準(總平均75分)得從缺,應試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者,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二)甄選總成績分數倘有相同時,則按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三)本次甄選共錄取巡迴輔導班代理教師1名。
八、報名方式及地點:
(一)本人親自報名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證件不齊、影印或通訊報名者不予受理,並且不得再補驗。
(二)報名地點:崙背國小人事室陳主任。
地址:雲林縣崙背鄉南陽村大同路154號;電話:05-6962004轉812或816。
九、報名程序:
(一)填具報名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准考證(如附件)貼2吋半身照片各1張。
(二)繳驗身分證、教師證、退伍令、學歷證件、服務經歷證明等相關證件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另本項證件請先行以A4格式影印乙份,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加蓋本人私章交由學校留存。)
(三)現職代理教師應檢具離職證明書或原服務學校同意參加甄選暨錄取後受聘之證明文件,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四)應試者之資料,如有不實,視情節追究責任。
十、報名及甄選時間與方式:
(一)報名及甄選時間:
1. 報名日期:自公告後至 111 年 1月25 日(星期二)下午 16:00 止。(逾時不候)
2.甄選時間:
- 符合本簡章報名甄選資格第一款資格者(大學以上畢業且具有國小特教班身心障礙組教師證書或國小合格教師證書)者 111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08 時 30 分前報到, 09 時 00 分 起甄試。
- 符合本簡章報考資格第一、二款資格者(大學以上畢業且具有修畢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者111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30 分前報到, 11 時 00 分起 甄試。
- 符合本簡章報考資格第一、二、三款資格者(大學以上畢業者) 者 111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前報到,下午 2 時 00 分 起甄試。
※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者,則以棄權論。
※如當次無人報名或報名甄選未通過者,依序辦理續招甄選工作,若當次甄選足額則停止下次甄選作業。
※甄選時間視報名人數多寡,彈性調整時間。
(二) 甄試項目:
1. 口試:40分(口試時間7分鐘,第 5 分鐘按短鈴一次,第 7 分鐘按長鈴結束)。
評分項目:教學技巧、教育專業理念、班級經營、語言表達能力…等。
2. 試教:60分(試教時間8分鐘,第 6 分鐘按短鈴一次,第 8 分鐘按長鈴結束) 。
試教內容:教材版本自選或自編(請自備所需教案一 式 3 份)。
十一、錄取公告:111年 1 月 26 日(星期三)當日甄試結束後,本校網頁(https://lpes.ylc.edu.tw/Default.aspx)暨雲林縣教育網(https://education.ylc.edu.tw/ )公布錄取名單。
十二、本校代理教師甄選經校長核定後,由本校核薪後並陳報雲林縣政府核備。
十三、正取人員請依請依本校人事室通知辦理報到,報到時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及警察刑事犯 罪紀錄證明(良民證)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 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並由備取 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經本校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其應享權利及應負義務,悉依「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附則:
- 因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時,甄選得延期舉行,並於雲林縣教育網(https://education.ylc.edu.tw/ )公告週知。
(二) 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如於錄取介聘後發現不符或有偽造不實者,撤銷其資格並負法律責任。
(三)男性報考者必須已服完兵役,或具有免服兵役證明者。
(四)曾經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十六、本簡章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雲林縣政府及相關規定辦理。
註: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